2021-05
私募基金月刊-05
下载月报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年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拟大力发展资产管理行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资产管理中心,进一步集聚和培育证券、基金、信托及期货等机构。

《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13日发布了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第2部分: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推荐性标准》”),以便进一步规范面向投资者推介销售使用的证券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产品介绍。

各地发布QFLP制度

2021年5月6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河北雄安新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雄安办字[2021]26号)(“《雄安新区QFLP暂行办法》”),在雄安新区范围内,鼓励优先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开展QFLP试点工作。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

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了《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CRS报送通知》”),并于同日在AMBERS系统上增加“CRS年度报告”功能,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度CRS年度报告。CRS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简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参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开展CRS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各环节加以了严格规范,《暂行办法》将于6月27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

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指引》”),以规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

上海高院发布2020年度上海市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

5月3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英文版《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范围广,涉及证券、信托、保险、银行与基金等金融多个领域;案件涉及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与审慎管理义务的认定、私募有限合伙人对赌协议效力、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的注意义务、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以及浮动抵押与质押竞存时的顺位确定等问题,对相关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私募管理人等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失联机构处理公告

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5月28日更新了对两批共32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理公告。其中,第一批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而被注销登记,第二批2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而被注销登记。

近期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2021年4月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2021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39家,办理通过的机构60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35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2021年4月,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2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14家。

2021年5月新设管理人及基金情况

2021年5月,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07家,办理通过的机构56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14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42家。2021年5月,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39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08家。

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处罚案例

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北京天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发《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237号、238号)。随后,基金业协会于5月12日公布了对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1〕55号)。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

北京证监局于5月18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北京博达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措施。

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2021年4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民终1433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判决该银行根据其过错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

查看往期
植德投资基金部门
植德在投资基金法律市场中经验丰富。植德可以根据客户商业安排在境内为客户设立契约制、公司制或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此外,植德也是市场上为数不多的可以为客户设立开放式或封闭式离岸基金提供法律服务的内资律师事务所。植德协助客户设立的基金涉及包括影视、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货币、教育、医疗、零售、新能源、TMT、高端制造在内的众多领域。在人民币基金中,除了常见的架构,植德还是具有QDLP和QFLP丰富经验的内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众多顶级基金客户的好评。
参与成员
编委会
金有元、姜涛、钟凯文、周峰
执行编辑
刘妍、郭子辉
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期月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直接向 Investment_Fund@meritsandtree.com 发送邮件,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