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0日,河南省财政厅在《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办法》对《暂行办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
2023年4月15日,江岸区人民政府印发《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办法》”),《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二条,从机构职责、投资运作、风险控制以及监督考核等方面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江岸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从而加快构建“531”产业体系。《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023年4月28日,温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征求《温州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强调温州市产业基金重点投资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聚焦新能源、眼脑健康等细分优势产业。
为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适应期货从业人员监管实际,证监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3年4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就《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修订重点围绕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要求,结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3年4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运作指引》”),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2日。《运作指引》共计三十二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管理等环节提出规范要求。总体来看,无论是从产品端还是投资端,协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朝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的思路对齐。
2023年4月14日,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实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办理登记相关业务,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就基本信息、相关制度、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诚信信息、财务信息、出资人信息等九部分内容,共提出三十七项材料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发布《西安市工业倍增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引导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等六大支柱产业领域发起设立支柱产业专项基金,推动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重点产业基金集群。
2023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措施》”》,《措施》聚焦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主要提出四个方面共计二十条措施,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