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要求。
2023年12月8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合理调降了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强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监管。
2023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挥股权投资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联动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12月15日,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2023年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发布《关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信息及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模板的通知》,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统一、规范地报送年度财务信息。
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选编10件涉私募基金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发布,旨在进一步引导私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更好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及其相应的材料清单,该等文件中新增了合伙型及公司型基金身份“注销”的相关内容,即“已备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经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作为非基金形式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继续运作的,应当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股东或者合伙人”。
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1日、12月8日、12月15日、12月22日和12月29日公布了11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3〕314、325、311、321、307、318、291、323、332、339、336号)及1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基协复核〔2023〕18号)。